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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於105年7月15日修正增訂第25條第3項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本次修法係針對新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將停止核准;至於現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雖尚可使用,然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屆期將會落日,實際落日期間,財政部將視實際輔導及使用狀況另行核定。 該局提醒,電子發票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開立僅一線之隔,為避免營業人負擔額外成本,自105年7月起,每月皆辦有講習及說明會輔導現已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轉換使用電子發票,相關報名資訊請逕洽營業人所在地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

【市場快訊】電子計算機發票 最快後年落日

財政部賦稅署昨(13)日表示,由於電子計算機發票與電子發票性質類似,為落實節能減碳並推動電子發票政策,將於15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而電子計算機發票最快將於2018年落日。

賦稅署長王綉忠指出,現行辦法為1988年制定,過去為方便手開發票的營業人,低於50元的小額買賣可採用按日彙開方式,但利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則不適用。

由於電子發票為近年來政策推動新方向,並不適用舊有規範,且考量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均具有開立便利性,因此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電子發票比照收銀機統一發票,排除在按日彙開發票範疇,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此外,目前全台約有逾1萬6,000家旅宿業、汽車業者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惟各家統一發票的格式並不一致,造成買受人不便,加上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仍須印出紙本,與財政部推廣電子發票政策相左,因此,賦稅署認為與其統一格式,不如直接輔導營業人轉為使用電子發票,落實節能減碳。

王綉忠表示,由於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已具有一定程度資訊能力,若能直接轉換成使用電子發票,應屬簡便,惟因國稅局輔導成效不佳,因此決定修正同辦法第25條、第32條,自明年1月1日起,將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至於現行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仍可使用至落日為止,以避免負擔額外成本。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各地國稅局已自本月1日起,針對轄內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及產製相關系統軟硬體設備廠商舉辦說明會,並持續輔導營業人轉換使用電子發票,視輔導狀況調整電子計算機發票的落日時間,最快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停用。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台財稅字第10504604020號

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
附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
部  長 許虞哲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五  條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五十元之交易,除
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
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
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
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或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十五條營業人利用電子計算機製作進銷紀錄,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存
貨清單或營運量紀錄清單,並置有專業會計人員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
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營業人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依其使用種類,具備三聯式統一發票或特種統一發票之格式。
二、依據會計系統編製之最近月分進貨、銷貨及存貨清單或營運量紀錄清單。
三、銷售管理系統作業規定或手冊。
四、使用電子計算機設備概況表。
五、實施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計畫書。包括實施範圍、預定計畫進度、
使用單位名稱及防弊措施檢查號碼之計算公式等。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
票。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發布修正之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
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一條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
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修正之本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第
十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
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發布修正之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自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一條自發布日
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九條、第
十五條之一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八條自發
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四月一日
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七條施
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
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四條自一百
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30515 14:49:11)為打造臺灣新世代經貿競爭力,精進貨物通關服務品質,行政院規劃「優質經貿網絡」計畫,由財政部關務署積極輔導、鼓勵相關資訊服務業者配合修改相關通關簽審即用系統軟體,多年來努力推動,已有大容電腦等10家資訊服務業者通過新通關系統驗證。未來將配合新系統上線時程,由該10家資訊服務業者,協助及輔導報關、簽審及進出口相關業者辦理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預報資訊所需通關簽審即用系統之修改與上線事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期新通關系統如期順利上線,已有大容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全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宇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連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晉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介宏資訊有限公司、洹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安可電腦有限公司及北鴻資訊有限公司計10家資訊服務業者配合完成即用系統修改及驗證作業,並由該署予以獎勵。

該署進一步表示,為能順應世界潮流,並符合世界關務組織WCO關務資訊交換規範,該署歷經3年,主辦推動「關港貿單一窗口」及「出口預報貨物資訊」2項子計畫,規劃建置之新通關系統配合進出口通關作業流程改造及新制訂之關港貿XML訊息建置指引,將有較大幅度之變革。預計將於本(102)年8月完成系統建置,屆時將可提供更優質、更有效率之便捷通關服務。

為鼓勵業者更新其報關報驗系統,規劃依新系統上線時程,分2階段予以獎勵,其獎勵申請期程將另行公告。有關「關港貿單一窗口」子計畫及相關上線獎勵作業等資訊,請至該署關港貿單一窗口專屬網站(http://cmtsw.customs.gov.tw)查詢;「預報貨物資訊」子計畫相關資訊,請至該署預報貨物資訊專屬網站(http://acis.customs.gov.tw)查詢。以上相關訊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 轉2554分機。

新聞稿聯絡人:陳金標
聯絡電話:25507837

訊息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財政部關務署昨(二十四)日發布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並自即日實施。本次修正重點為出口篇貳、五、(六)依規定須檢附之文件,有關裝箱單、發票或商業發票及委任書之說明內容。

裝箱單部分,本次修正新增經出口人及報關業者於長期委任書勾選或加註「為辦理出口C2報單檢附文件無紙化作業,對於未蓋有委任人公司章及負責人專用章之電子化文件,確係由委任人出具並提供受任人無訛」文字聲明者,裝箱單可免蓋廠商及報關業者公司章、負責人專用章。

發票或商業發票本次亦新增經出口人及報關業者於長期委任書加註「為辦理出口C2報單檢附文件無紙化作業,對於未蓋有委任人公司章及負責人專用章之電子化文件,確係由委任人出具並提供受任人無訛」文字聲明者,發票可免蓋廠商及報關業者公司章、負責人專用章。

委任書部分,新增出口人及報關業者為辦理出口C2報單檢附文件無紙化免蓋廠商及報關業者公司章、負責人專用章作業,可選擇於長期委任書勾選相關欄位,其申辦方式及辦理流程下:A.紙本委任-於原委任書勾選前開免蓋章作業相關欄位;若係使用舊式委任書辦理常年委任者,則於原委任書加註「為辦理出口C2報單檢附文件無紙化作業,對於未蓋有委任人公司章及負責人專用章之電子化文件,確係由委任人出具並提供受任人無訛」文字聲明後,海關始予受理。B.線上委任-於單一窗口線上委任畫面勾選免蓋章作業相關欄位。

依「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規定,裝箱單部分,散裝、裸裝、僅一箱或種類單一且包裝劃一之貨物(不論是否查驗)均得免附(二箱以上不是單一包裝貨物提供裝箱單)。為簡化手續,便利廠商起見,裝箱單如提供正本,並經權責人員簽署者,免再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如報關業以出口商傳真之裝箱單報關,經加蓋報關業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後,海關可接受。

至於委任書用途,係在確定報關業之委任關係,書面委任書由報關人與貨物輸出人共同簽署,惟已連線傳輸者,補送報單之非常年委任書免加蓋報關業及負責人章。由海關建檔之長期委任書案件,報關時免附長期委任書影本,惟應於「其他申報事項」欄申報海關登錄號碼。利用報關線上委任Web作業系統辦理委任者,報關時亦免附委任書。